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8月11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杨永良 | 钦农(屠宰)罚〔2023〕2号 | 接群众举报,2023年5月23日凌晨4时3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钦北区板城镇高龙村委执法时,现场发现杨永良在钦北区板城镇高龙村委榃西村一简易铁皮棚内宰杀生猪,铁皮棚内地上已宰杀1头生猪,经现场称重共90.35千克,现场有屠宰刀具9把,铁钩3把。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定点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计划将屠宰的生猪胴体用于销售。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一、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二、没收屠宰生猪胴体1头(重量计88.7千克)及屠宰工具(9把刀和3把铁钩)。 | 2023年8月8日 | |
2. | 自然人 | 陆显金 | 钦农(屠宰)罚〔2023〕3号 | 接群众举报,2023年6月4日凌晨3时25分,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往小董方向久大公路十字路口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陆显金在钦北区大垌镇往小董方向久大公路十字路口旁有一处铁皮围起的简易棚内正在宰杀生猪,简易棚内梁上挂有2头已宰杀并开膛的生猪,经现场称重为173.5千克,现场有屠宰工具(7把刀)。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定点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计划将屠宰的生猪胴体用于销售。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一、处罚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73000.00)。 二、没收屠宰生猪胴体2头(重量计173.5千克)及屠宰工具(7把刀)。 | 2023年8月8日 |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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