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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班主任骂后,男孩留下遗书跳楼!律师谈“教育惩戒” 尺度|看法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本地 > 正文  2023-08-10 04:58:15 来源:腾讯网

2021年11月9日

江西九江市11岁男孩张某放学后

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遗书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

2023年8月9日上午

该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涉事教师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

宣告被告邹某无罪

男孩父亲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但是,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惩戒的用语和行为不符合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

该案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那么,教育惩戒的度如何把握

教师在实践中应如何做?

上海法治报·法治新闻眼融媒工作室请来了

上海律协教育研究委员会主任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林昕律师发表观点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该类教育行为的法律依据源自《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教师法》第八条教师的义务第(五)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其本质是一种行为,不能仅作为“权利”来理解,也是教师和教育机构的义务部分。

这类教育行为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尊重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乃至社会的平衡。教育惩戒行为不是在体罚和侮辱的边缘试探,《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也不是放开手脚对涉嫌违纪学生实施惩戒的尚方宝剑。

《规则》具象了教育惩戒的情形,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类(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规定了一些合法合理的责罚方式,例如:批评权、隔离权、没收权、警告权、留校权、剥夺权等,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根据错误严重程度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对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学生停学甚至“责令休学”;这些行为的实施需要遵循客观公证的原则,涉及校纪校规的处罚处分需要经过合法程序订立校纪校规后依照程序实施惩戒。

因实施教育惩戒不当引发的问题时有发生,发生的后果表现为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等,检索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发现:教师、学校和教育机构因为实施错误的惩戒行为或实施惩戒行为程序不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案例也不鲜见。

实施惩戒行为要核实行为的真实性、制定适合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公开规则并取得家长和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教师实行惩戒行为要本着对学生成长关心和负责的初心,遵守法律规定,谨守行为红线、控制影响范围和持续性,而非随心所欲、自由发挥甚至发泄情绪。

作者 | 林昕(上海律协教育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濂溪区法院官微、九派新闻、新京报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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