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从8月1日起,内蒙古医疗保障局对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进行调整。
(资料图片)
具体调整如下
01
一、享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 96%、96%、95%和 90%。
自治区本级职工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
未调整前,1000元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3.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
02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03
上述门诊特殊慢性病其他待遇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5 号)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据了解,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10个病种,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记者:凌 慧、文 菱
编辑:敖 琳
审核:赵 婧
监制:侯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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